9.1 一般规定


9.1.1 本章适用于贮存散状物料的A、B类砌体、钢筋混凝土和钢筒仓的抗震鉴定。
9.1.2 筒仓的外观和内在质量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钢筋混凝土筒壁和支承结构可仅有微细裂缝,钢筋不应有外露和锈蚀。
2 砌体筒仓的筒壁不应有裂缝、松动和酥碱。
3 钢支承结构和支撑杆件不应有明显变形、锈蚀,地脚螺栓应无松动。
4 筒仓不应有严重倾斜,筒仓高度不超过20m时倾斜率不应大于0.8%。
9.1.3 筒仓的抗震鉴定应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。当符合抗震措施要求时,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;不符合时,应根据抗震构造和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,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。
9.1.4 筒仓抗震鉴定,应重点检查下列结构布置及其构造:
1 筒仓的质量和侧移刚度分布宜均匀对称。
2 筒仓的同一结构单元,应为同一类型的基础,基础标高宜相同。
3 筒仓的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钢筋混凝土群仓仓顶局部设有筛分间时,其高差处宜设有防震缝;
2)筒仓与通廊之间,宜设有防震缝;
3)高差较大或不规则布置的群仓或排仓,应在相应部位设置防震缝;
4)筒仓与辅助建筑毗邻处应设有防震缝;
5)高度不大于15m的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筒仓的防震缝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mm;高度大于15m时,防震缝宽度应按变形分析确定。
4 筒仓结构构件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梁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,支承筒和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;
2)砖的强度等级,6度和7度Ⅰ、Ⅱ类场地时,不应低于M2.5,7度Ⅲ、Ⅳ类场地和8度、9度时不应低于M5.0。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.5,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.5。
5 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承重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的仓上建筑,其高度不宜大于8m,框架柱应与下部仓体刚性连接;
2)8度、9度时,仓上建筑不应为砖混结构;6度、7度时,砖混结构仓上建筑的高度不应大于4m,且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90mm;墙体应设有间距不大于6m的构造柱,构造柱下端与仓体、上端与檐口卧梁(圈梁)间应设有可靠连接;
3)8度Ⅲ、Ⅳ类场地和9度时,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结构仓上建筑的围护墙宜为轻质材料;
4)仓上建筑一端封闭另一端敞开时,封闭端墙体应为轻质材料,且与承重结构有可靠拉结。

条文说明
9.1 一般规定

9.1.1 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保持一致,本标准将“贮仓”改为“筒仓”。
9.1.2 筒仓的倾斜率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规范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中高度不超过20m的水塔的规定给出的,超过20m时其值为0.6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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